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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罪犯打赢借贷官司
2010-04-18 16:41:25 来源:杨红良
为罪犯打赢借贷官司
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
尽管对律师职业的性质和定位一直讨论不断,但是,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力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,应该是律师第一位的职责。近日,我为一名罪犯代理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,并且取得了胜诉,于是这种体会更深了一层。
我方当事人是一名“80后”,于去年因诈骗罪被判刑五年,关押于提篮桥监狱。今年3月,他被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,要求他偿还借款35万元外加1万元利息,共36万元。对方的证据材料是我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一张,上面用手写体写明了去年某一天一次性从原告“借到”这些现金,也约定了这么多利息,落款也清楚。
我接受了被告的委托。第一次开庭在监狱里进行。案情似乎很简单,原告和他的代理律师表现得胸有成竹,表示证据充分,借债应当还钱。穿着号服的我方当事人确认借条上的笔迹是他亲笔所写,但他表示事实上的借款并没有这么多,只是当初他因“拆东墙补西墙”急需用钱,所以在只有前后几次共借得原告18万8千元的情况下,按照对方的要求写下了这张35万元本金外加1万元利息的借条,另外,原告当初也曾就这笔钱到公安局报过案,但没有被认定是刑事案件。听他如此陈述后,我在庭审过程中注意了抓住细节问题向原告发问,就当初借款的具体时间、地点、钱款的包装等提了一系列问题,对方对答如流,似乎没有漏洞,我们提请法庭全部记录在案。
由于案情事实没有调查清楚,法官宣布择日再次开庭。我当庭向法官申请了调查令,争取在下次开庭前有限的时间里,对我方当事人所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相关侦查材料进行调查,得到了法官的同意。
带着调查令,我来到了某区经侦支队,找到了当初的经办警官,得到了他的接待和配合。在厚厚一本卷宗里,我翻到了原告当时报案时在经侦支队里的陈述笔录。仔细看后,我终于发现他所说的借款时间、地点和现金的包装等细节和他在法庭上的陈述有明显出入,特别是对所谓的一次性给35万元现金的地点,前后两次说法完全不同:一次说是在被告的家里,一次则说是在被告单位里。对这些于我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,我都作了详细的摘抄。
第二次开庭还是在监狱进行。面对我方提供的调查材料,对方显得有些局促不安,表示时间过去长了,地点搞错也完全可能,这不应当成为否定借款的理由。我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辩论意见:第一,如果一次性借35万元现金,且前后都没有其他如此巨额借款的话,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对交付现金的地点记不清楚,不合常理;第二,现在金融服务发达,存折、银行卡普遍使用,私人间将巨额钱款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对方,同样不合常理;第三,原告除了这一份借条,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笔借款的客观存在;第四,我方当事人曾骗取多人钱财,诈骗对象中有自己的同事和朋友,为了遮掩诈骗目的,我方当事人急需用钱来偿还前期借款,在这种情况下,在原告的要求下将前后几次共18万余元的借款写成总额36万元,具有相当的可信性。
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,法官最后当庭作了口头宣判:原告虽然手持被告借款35万元本金外加1万元利息的借条,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的存在,且对关键事实原告陈述矛盾,故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;鉴于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几次借款共18万8千元,法庭予以认定,故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万8千元,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我看到,听到判决后坐在不锈钢栅栏另一边的被告,长长地舒了一口气。
接到书面判决书后,双方都没有上诉。
2009年11月7日
本文发表于2009年12月22日《联合时报》A3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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